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乙炔站設計規范 GB50031一91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電子工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乙炔站(含乙炔匯流排間)的設計,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堅持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做到安全第一,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
一、利用電石生產乙炔的乙炔站的設計;
二、乙炔匯流排間的設計;
三、廠區和車間乙炔管道的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產化工原料氣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設計。
第1.0.3條擴建或改建的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和乙炔管道的設計,必須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管道。
第1.0.4條乙炔站制氣站房、灌瓶站房、電石渣處理站房、電石庫和電石破碎、電石渣坑,以及乙炔瓶庫、丙酮庫、乙炔匯流排間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甲”類。
第1.0.5條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乙炔管道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并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乙炔站的布置
第2.0.1條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的布置,應根據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后確定:
一、乙炔站嚴禁布置在易被水沉沒的地點;
二、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區和主要交通要道處;
三、氣態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戶處;
四、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
五、應有近期擴建的可能性;
第2.0.2條乙炔站應布置在氧氣站空分設備吸風口處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乙炔站與氧氣站的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2.0.3條電石庫與其它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電石庫與制氣站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應小于6m。
第2.0.4條總容積不超過5m3的固定容積式貯罐,或總容積不超過20m3的濕式貯罐的外壁,與制氣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5m。
第2.0.5條總安裝容量或總輸氣量不超過10m3/h的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其它生產廠房毗連建造,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連的墻應為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在靠近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的生產廠房外墻的門、窗、洞邊緣,與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外墻上的門、窗、洞邊緣、電石渣坑邊緣和室外乙炔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
二、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與生產廠房相毗連的防火墻上,嚴禁穿過任何管線。
第2.0.6條獨立的乙炔瓶庫與其它建筑物和屋外變、配電站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0.6的規定。
獨立的乙炔瓶庫與其它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達式表2.0.6 獨立的乙炔瓶庫乙炔實瓶貯量(個)
防火間距(m)
各類耐火等級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變、配電站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第2.0.7條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可與氧氣匯流排間布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同一座建筑物內,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第2.0.8條電石庫、乙炔瓶庫可以與氧氣瓶庫、可燃或易燃物品倉庫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第2.0.9條乙炔站應設置圍墻或柵欄。圍墻或柵欄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電石渣坑的邊緣和室外乙炔設備的凈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一、實體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5m)為3.5m;
二、空花圍墻或柵欄為5m;
注:氣態乙炔站與其它生產廠房毗連時,如布置有困難,以上的凈距可適當縮小。
第三章工藝設備的選擇
第3.0.1條乙炔站的設計容量,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氣態乙炔站的設計容量,應根據用戶的最大小時消耗量,并乘以同時使用系數確定。
二、溶解乙炔站的設計容量,應根據用戶的晝夜消耗量和溶解乙炔站的晝夜生產時間確定。溶解乙炔站宜為兩班生產。
第3.0.2條乙炔發生器及其主要工藝附屬設備,嚴禁使用非專業生產設計單位的產品。
在一個乙炔站內宜選用同一型號的乙炔發生器,并不宜超過4臺。
第3.0.3條乙炔壓縮機的型號和臺數,應根據乙炔的輸送方式或乙炔站的設計容量確定,但不宜少于2臺。
第3.0.4條低壓乙炔發生器和乙炔壓縮機之間,應設置濕式貯罐,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壓縮機10min的排氣量。
在無壓縮機的情況下,低壓乙炔發生器與乙炔用戶之間,也應設置濕式貯罐,其有效容積應根據用戶的乙炔負荷情況確定。
第3.0.5條乙炔瓶的數量,不宜少于用戶一晝夜用氣瓶數的5倍計算。
第3.0.6條乙炔凈化或干燥設備的設置,應根據乙炔質量的要求確定。
乙炔壓縮機與乙炔充灌臺之間,必須設置干燥裝置。
第3.0.7條除采用強制冷卻工藝的充灌臺外,乙炔充灌臺和乙炔匯流排
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灌臺可由三組充灌排組成,每組充灌排連接的氣瓶數,應按下列式計算:
N=Q/v(12.3.0.7)
式中:N—連接氣瓶數(個);
Q—壓縮機排氣量(m3/h);
v—充灌容積流速(m3/h·瓶)。間斷充灌不宜超過0.8m3/h·瓶;一次充灌不
宜超過0.6m3/h·瓶。
二、乙炔匯流排氣瓶的輸氣容積流速,不應超過2m3/h·瓶。
第3.0.8條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工藝流程內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安全裝置:
一、多臺乙炔發生器的匯氣總管與每臺乙炔發生器之間,必須設置安全水封;
二、接至廠區或用戶的乙炔輸氣總管上,必須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三、電石入水式低壓乙炔發生器,應有防真空措施;
四、高壓干燥裝置出口管路處,應設置阻火器;
五、高壓乙炔放回低壓貯罐或低壓設備的管路上,應設置阻火器;
六、乙炔充灌臺或乙炔匯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閥件等的設置,應按現行的標準《溶解乙炔設備技術條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乙炔匯流排通向用戶的輸氣總管上,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第3.0.9條乙炔的分散或排放應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應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
第3.0.10條乙炔設備的排污管,應接至室外。
第3.0.11條電石入水式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含氧量不超過3的氮氣或二氧化碳吹掃裝置。
第四章工藝布置
第4.0.1條乙炔發生器、乙炔壓縮機等設備,必須采用適用于乙炔dⅡcT2(B4b)(B4b)級的防爆型電氣設備或儀表。當受條件限制,需采用不適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電氣設備或儀表時,應將其布置在單獨的電氣設備間內或室外。
電氣設備間與發生器間或乙炔壓縮機間之間,應以無門、窗、洞的非燃燒體墻隔開;
當工藝需要時,可設窺視窗,但應符合本規范第5.0.9條的要求。
電動機傳動軸的穿墻部分,應設置非燃燒材料的密封裝置或用氣體正壓密封裝置。
布置在室外的電氣設備,應有防雨雪的措施。
第4.0.2條乙炔貯罐應布置在室外。當容積不超過5m3的固定容積式貯罐或總容積不超過20m3的濕式貯罐,可布置在室內單獨的房間內。
在嚴寒地區,貯罐的水槽和排水管,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4.0.3條乙炔站的乙炔實瓶數量,不宜超過三晝夜的灌瓶量。
乙炔匯流排間的乙炔實瓶貯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生產需用量。
第4.0.4條乙炔實瓶貯量不超過500個時,灌瓶站房和制氣站房可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但應以防火墻隔開。
灌瓶站房的空瓶間和實瓶間的總面積,不應超過200m2。
灌瓶站房的乙炔實瓶貯量超過500個時,灌瓶站房和制氣站房應為兩座獨立的建筑物。
灌瓶站房中實瓶的最大貯量,不應超過1000個,并且空瓶間和實瓶間的總面積,不應超過400m2。
第4.0.5條獨立的乙炔瓶庫的氣瓶貯量,應根據生產需要量、氣瓶周轉和運輸等條件確定,但實瓶庫或空瓶、實瓶庫的氣瓶貯量不應超過300個,且其中應以防火墻分隔;每個隔間的氣瓶貯量不應超過1000個。
第4.0.6條空瓶間和實瓶間應分別設置,灌瓶間或匯流排間可通過門洞與空瓶間的實瓶間相通,各自應設獨立的出入口。
當實瓶數量不超過60個時,空瓶、實瓶和匯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間內,但空、實瓶應分別存放;空瓶、實瓶與匯流排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2m。
第4.0.7條灌瓶間、匯流排間、空瓶間和實瓶間,應有防止倒瓶的措施。
第12.4.0.8條乙炔站的設備或乙炔匯流排的布置,應緊湊合理,便于安裝、維修和操作,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與設備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5m;設備與墻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m,但水環式乙炔壓縮機、水泵、水封等小型設備的布置間距可適當縮小。
二、灌瓶乙炔壓縮機雙排布置時,兩排之間的通道凈寬度和發生器間的主要通道凈寬度不宜小于2m。
三、乙炔匯流排應直線布置,不得拐角布置;雙排布置時,其凈距不宜小于2m。
注:電動機隔墻傳動灌瓶乙炔壓縮機時,其與墻之間的凈距,按工藝需要確定。
第4.0.9條灌瓶間、空瓶間和實瓶間的通道凈寬度,應根據氣瓶的運輸方式確定,但不宜小于1.5m。
第4.0.10條制氣站房的中間電石庫的電石貯量,不應超過三晝夜的設計消耗量,且不應超過5t。
第4.0.11條在乙炔瓶充灌丙酮處,丙酮的存放量,不應超過一個包裝桶的量。
第4.0.12條氣瓶修理間應為單獨的房間,除與空瓶間直接相通外,不應與其它房間直接相通。
第4.0.13條溶解乙炔站應設化驗室,化驗室應為單獨的房間。
第4.0.14條空瓶間、實瓶間、電石庫和乙炔匯流排間應設置氣瓶或電石桶的裝卸平臺。平臺的高度應根據氣瓶或電石桶的運輸工具確定,宜高出室外地坪
0.4~1.1m;平臺的寬度不宜超過3m。
灌瓶間、空瓶間、實瓶間、匯流排間和裝卸平臺的地坪,應采取相同的標高。
中間電石庫的地坪,應比發生器間的地坪高出0.1m。
電石庫的室內地坪,應比裝卸平臺的臺面高出0.05m。
電石庫如不設裝卸平臺時,室內地坪應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第4.0.15條有爆炸危險的房間和乙炔發生器的操作平臺,應有安全出口。
第4.0.16條電石庫、中間電石庫,嚴禁敷設蒸汽、凝聚水和給水、排水等管道。
第4.0.17條灌瓶乙炔壓縮機間應有檢修用的起重措施。
第五章建筑和結構
第5.0.1條乙炔站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間,應為單層建筑物;當工藝需要時,其發生器間可設計成多層建筑物。
第5.0.2條固定式乙炔發生器及其輔助設備或灌瓶乙炔壓縮機及其輔助設備,應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
第5.0.3條電石破碎與電石庫毗連建造時,其毗連處的墻應為無門、窗、洞的防火墻;當工藝要求設門時,可設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第5.0.4條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的主要生產間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4m。
第5.0.5條除電石等庫房外,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間應設置泄壓面積,泄壓面積與廠房容積的比值,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且宜為0.22。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蓋或屋蓋上開口作為泄壓面積。
第5.0.6條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間,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護層的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并宜采用敞開式的建筑。圍護結構的門、窗,應向外開啟。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
第5.0.7條有電石粉塵房間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
第5.0.8條的爆炸危險生產間之間的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門為丙級防火門。
第5.0.9條無爆炸危險的生產間或房間、辦公室、休息室等,宜獨立設置。當貼鄰站房布置時,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且與有爆炸危險生產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無門、窗、洞的非燃燒體墻隔開,并設有獨立的出入口。
當需連通時,應設乙級防火門的雙門斗,通過走道相通。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間與值班室之間的窺視窗,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9h的密閉玻璃窗。
第5.0.10條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間與無爆炸危險的生產間或房間的隔墻上,有管道穿時,應在穿墻處用非燃燒材料填塞。
第5.0.11條灌瓶間、匯流排間和實瓶間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12條裝卸平臺應設置大于平臺寬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撐應為非燃燒體。
第六章電氣和熱工測量儀表
第6.0.1條乙炔站的供電,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規定的負荷分級,除不能中斷生產用氣者外,可為三級負荷。
第6.0.2條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間的爆炸危險性的分區,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生器間、乙炔壓縮機間、灌瓶間、電石渣坑、丙酮庫、乙炔匯流排間、空瓶間、實瓶間、貯罐間、電石庫、中間電石庫、電石渣泵間、乙炔瓶庫、露天設置的貯罐、電石渣處理間、凈化器間,應為1區。
二、氣瓶修理間、干渣堆場,應為2區。
三、機修間、電氣設備間、化驗室、澄清水泵間、生活間、應為非爆炸危險區。
第6.0.3條乙炔壓縮機、電石破碎機、爆炸危險場所通風機等設備,當采用皮帶傳動時,皮帶應有導除靜電的措施。
乙炔設備、乙炔管、乙炔匯流排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6.0.4條凡與乙炔接觸的計器、測溫筒、自動控制設備等,嚴禁選用含銅量70以上的銅合金,以及銀、汞、鋅、鎘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產品。
第6.0.5條濕式貯罐的鐘罩,應設置上、下限位的控制信號和壓縮機的聯鎖裝置。信號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
第6.0.6條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的照明,除不能中斷生產用氣者外,可不設置繼續工作用的的事故照明。
第6.0.7條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和露天設置的貯罐的防雷,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6.0.8條乙炔站的1區爆炸危險區,應設乙炔可燃氣體測爆儀,并與通風機聯鎖。
第6.0.9條乙炔站應設集中式或分散式氣體流量計。
第七章給水、排水和環境保護
第7.0.1條乙炔站給水的水壓,應經常保持高出設備最高用水水壓。乙炔壓縮機冷卻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7.0.2條發生器間、乙炔壓縮機間的給水總管上,應裝設壓力表。當
每臺發生器、水環式乙炔壓縮機直接由自來水供水時,在給水管上應裝設止
回閥。在充灌臺上應設置噴淋氣瓶的冷卻水管,并應設置緊急噴淋水管裝置。
第7.0.3條電石渣澄清水、冷卻水應循環使用。電石渣應綜合利用,嚴
禁排入江、河、湖、海、農田、工廠區和城市排水管(溝)。
第7.0.4條發生器間內發生器的排渣,宜采用排渣管或有蓋板的排渣溝。
第7.0.5條電石渣坑宜為開敞式,并嚴禁做成滲坑。
第7.0.6條電石入水式乙炔發生器的加料口,應設有防止揚塵的措施
,電石破碎處及放料口應設有防塵設備。室內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現行
的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的要求。除塵器排放口的排防量
以及乙炔凈化劑廢料的處理,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
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7.0.7條對有噪聲的生產廠房及作業場所,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工
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的規定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并應符合該設計規范
的要求。
第八章采暖和通風
第8.0.1條有爆炸危險性的生產間,嚴禁明火采暖。電石庫、中間電
石庫不應采暖。
第8.0.2條集中采暖時,室內的采暖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生器間、乙炔壓縮機間、灌瓶間、電石渣處理間、匯流排間等生產
間為 15℃;
二、空瓶間、實瓶間為 10℃;
三、貯罐間、電氣設備間、通風機間為 5℃;
四、值班室、辦公室、生活間、化驗室,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企業
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8.0.3條發生器間、電石渣處理間應選用易于清除灰塵的散熱器。
第8.0.4條灌瓶間、空瓶間、實瓶間、匯流排間的散熱器,應采取隔
熱措施。
第8.0.5條有爆炸危險生產間的自然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小
于3次;事故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小于7次。
第8.0.6條通風帽應設有防止雨、雪侵入的措施。電石庫、中間電
石庫的通風帽,還應有防止凝聚水滴落的措施。
第九章管道
第9.0.1條乙炔在管子中的最大流速,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和車間乙炔管道,乙炔的工作壓力為0.02~0.15MPa時,其最大
流速為8m/s;
二、乙炔站內的乙炔管道,乙炔的工作壓力為2.5MPa及以下時,其最大流
速為4m/s;
第9.0.2條
一、低于乙炔管道,工作壓力不超過0.02MPa,宜采用無縫鋼管(YB2
31)A3材質或焊接鋼管(GB3091;GB3092)。
二、中壓乙炔管道,工作壓力為0.02~0.15MPa,應采用無縫鋼管(YB23
1)A3材質;管內徑不應超過80mm;管壁厚度不應小于表12.9.0.2-1的規
定。
三、乙炔工作壓力為0.15~2.5MPa的高壓乙炔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
(YB231;YB529,20號鋼以正火狀態供貨),管內徑不應超過20mm;管
壁厚度不應大于表12.9.0.2-2的規定。
注:本條引用的標準,當進行全面修訂時,應按修訂后的現行標準執行。
中壓乙炔管道無縫鋼管管壁的最小厚度表9.0.2-1 管外徑(mm)
≤φ22
Φ28~32
Φ38~45
Φ57
Φ73~76
φ89
最小壁厚(mm)
2
2.5
3
3.5
4
4.5
注:乙炔管道直接埋地敷設時,應考慮土壤對管壁的腐蝕影響,其管壁厚度應增加不小于0.5mm的腐蝕裕度。
高壓乙炔管道無縫鋼管管壁的最小厚度表9.0.2-2
管外徑(mm)
≤φ10
φ12~16
φ18~20
φ22
φ25~28
φ32
最小壁厚(mm)
2
3
4
4.5
5
6
第9.0.3條在管內徑大于50mm的中壓乙炔管道上,不應有盲板或死端頭,并不應選用閘閥。
第9.0.4條乙炔管道的閥門、附件的選用和管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閥門和附件應采用鋼、可鍛鑄鐵或球墨鑄鐵材料制造的,或采用含銅量不超過70的銅合金材料的產品。
二、閥門和附件的公稱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乙炔的工作壓力為0.02MPa及以下時,宜采用0.6MPa;
2.乙炔的工作壓力為0.02MPa以上至0.15MPa,管內徑不大于50mm時,宜采用1.6MPa,管內徑為65~80mm時,宜采用2.5MPa;
3.乙炔的工作壓力為0.15MPa以上至2.5MPa時,不應小于25MPa。
三、管道的連接,宜采用焊接和高壓卡接頭,但與設備、閥門和附件的連接
處,可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
第9.0.5條乙炔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廠區管道可在管道分岔處、無分支管道每80~100mm處以及進出車間建筑物處應設接地裝置;直接埋地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車間內部管道,可與本車間的靜電干線相連接。接地電阻值應符合本規范第6.0.3條的規定。
當每對法蘭或螺紋接頭間電阻值超過0.03Ω時,應有跨接導線。
對有陰極保護的管道,不應作接地。
第9.0.6條含濕乙炔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在管道最低處應有排水裝置。
在干式回火防止器之前,宜有過濾和排水裝置。
第9.0.7條乙炔管道,應設熱補償。架空乙炔管道靠近熱源敷設時,宜采取隔熱措施;管壁溫度嚴禁超過70℃。
第9.0.8條乙炔管道嚴禁穿過生活間、辦公室。廠區和車間的乙炔管道,不應穿過不使用乙炔的建筑物和房間。
第9.0.9條架空乙炔管道可與不燃氣體管道(不包括氯氣管道)、壓力不超過1.3Mpa的蒸汽管道、熱水管道、給水管道和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氣管道共架敷設。
乙炔管道與其它管道之間的凈距,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執行;分層布置時,乙炔管道應布置在最上層,其固定支架不應固定在其它管道上。
第9.0.10條乙炔站和車間的乙炔管道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乙炔管道應沿墻或柱子架空敷設,其高度應不妨礙交通和便于檢修;與其它管道
之間的最小凈距,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執行。當不能架空時,可單獨或與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氣管道共同敷設在非燃燒體蓋板的不通行地溝內,但地溝內必須全部填滿砂子,并嚴禁與其它溝道相通。
二、每個焊炬、割炬或淬火炬,應設單獨的崗位回火防止器。回火防止器設保護箱時,必須采用通風良好的保護箱。
三、壓力為0.02MPa以上至0.15MPa的車間乙炔管道進口處,應設中心回火防止器。
四、乙炔管道穿過墻壁或樓板處,應敷設在套管內,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
管道與套管之間,應有石棉繩和防水材料填塞。
第9.0.11條廠區的乙炔管道架空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敷設在非燃燒體的支架上。當與乙炔生產或使用有關的車間建筑物,其耐火等級為一、二級,可沿建筑物的外墻或屋頂上敷設。
二、含濕乙炔管道,在嚴寒地區可能造成管道凍塞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三、不應與導電線路(不包括乙炔管道專用的導電線路)敷設在同一支架上。
四、乙炔管道、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道路之間的最小凈距,應按本規范附錄一的規定執行;
第9.0.12條廠區乙炔管道地下敷設時,應直接埋地敷設,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埋地敷設深度應根據地面荷載決定;管頂距地面不宜小于0.7m。穿過鐵路和道路時,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0。
二、含濕乙炔管道應敷設在冰凍線以下。
三、在從溝底起直至管頂以上300mm范圍內,用松散的土填平搗實或用砂填滿,然后再回填土。
四、閥門和附件宜直接埋地,當設檢查井時,應單獨設置,并嚴禁其它管道直接通過。
五、管道、閥門和附件的外表面,應有防腐措施。
六、嚴禁通過下列地點:
1.煙道、通風地溝和直接靠近高于50℃的熱表面;
2.建筑物、構筑物和露天堆場的下面。
七、與建筑物、構筑物、其它管線之間的最小凈距應按本規范附錄三的規定執行。
第9.0.13條管道設計對施工及驗收的規定,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金屬管道篇》及《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乙炔管道強度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應符合現行的標準《溶解乙炔設備技術條件》的規定。
附錄一廠區架空乙炔管道、管架與建筑物、構
筑物、鐵路、道路等之間的最小凈距
廠區架空乙炔管道、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道路等之間的最小凈距附表1.1
名稱
最小水平凈距(m)
最小垂直凈距(m)
建筑物有門窗的墻壁外邊或突出部分外邊
建筑物無門窗的墻壁外邊或突出部分外邊
非電氣化鐵路
電氣化鐵路
道路
人行道
廠區圍墻(中心線)
照明、電信桿柱中心
熔化金屬地點和明火地點
3.0
1.5
3.0
3.0
1.0
0.5
1.0
1.0
10.0
—
—
6.0
4.5
2.5
注:①表中水平距離:管架從最外邊線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公路型時,自路
肩邊緣算起;鐵路自軌外側或按建筑界限算起;人行道自外沿算起。
②表中垂直距離:管線自防護設施的外緣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鐵路自軌面算起;道路自路拱算起;人行道自路面算起。
③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的規定。
④當有大件運輸要求或在檢修期間有大型起吊設施通過的道路時,最小垂直凈距,應根據需要確定。
⑤表中建筑物水平凈距的規定,不適用于沿與乙炔生產或使用有關的車間建筑物外墻敷設的管道。
⑥架空管線、管架跨越電氣化鐵路的最小垂直凈距,應符合現行的有關規范規定。
附錄二廠區及車間架空乙炔管道與其他架空管線之間最小凈距
廠區及車間架空乙炔管道與其他架空管線之間最小凈距附表2.1
名稱
并行凈距(m)
交叉凈距(m)
給水管、排水管
0.25
0.25
熱力管(蒸汽壓力不超過1.3MPa)
0.25
0.25
不燃氣體管
0.25
0.25
燃氣管、燃油管和氧氣管
0.50
0.25
滑觸線
3.00
0.50
裸導線
2.00
0.50
絕緣導線或電路
1.00
0.50
穿有導線的電線管
1.00
0.25
插接式母線、懸掛式干線
3.00
1.00
非防爆型開關、插座、配電箱
3.00
3.00
注:①乙炔管道與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氣管并行敷設時,其最小并行凈距,可減小到0.25m。
②電氣設備與乙炔的崗位回火防止器引出口不能保持上述距離時,答應兩者安裝在同一柱子的相對側面,如為空腹柱子時,應在柱子上裝設非燃燒體隔板,局部隔開。
③乙炔管道在電氣設備上面通過時,本表非防爆型開關、插座、配電箱等的最小凈距可減少到
1.5m。
④在滑觸線下面采取防火花措施時,本表滑觸線的最小并行凈距可減少到1.5m。
附錄三廠區地下乙炔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
等及其他地下管線之間最小凈距
廠區地下乙炔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等及其他地下管線之間最小凈距附表3.1
名稱
最小水平凈距(m)
最小垂直凈距(m)
有地下室及生產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建筑物基礎通行溝道的外沿
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礎外沿
鐵路鋼軌
排水溝外沿
道路
照明電線、電力電信桿柱:
照明電線
電力(220V,380V)電信
高壓電力電信
管架基礎外沿
圍墻基礎外沿
喬木中心
灌木中心
給水管:
直徑<75mm
直徑75~150mm
直徑200~400mm
直徑>400mm
排水管:
直徑<800mm
直徑800~1500mm
直徑>1500mm
熱力管
氧氣管
煤氣管:
煤氣壓力≤0.005MPa
煤氣壓力>0.005~0.15MPa
煤氣壓力>0.15~0.3Mpa
煤氣壓力>0.3~0.8MPa
壓縮空氣體等不燃氣體管
電力電纜:
電壓<1kV
電壓1~10kV
電壓10~35kV
電信電纜:
直埋電纜
電纜管道
電纜溝
2.5
1.5
2.5
0.8
0.8
0.8
1.5
1.9
0.8
1.0
1.5
1.0
0.8
1.0
1.2
1.5
0.8
1.0
1.2
1.5
1.5
1.0
1.0
1.2
1.5
1.5
0.8
0.8
1.0
0.8
1.0
1.5
1.20
0.50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15
0.50
0.50
0.50
0.50
0.15
0.25
注:①乙炔管道與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氣管道或其它不燃氣體管道(不包括氯氣管道)同一水平敷設時,
管道間水平凈距可減少到0.25m,但應在從溝底起直至管頂以上300mm高范圍內,應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實后再回填土。
②本表第1、2項水平凈距是指埋地管道與同標高或其以上的基礎最外側的最小水平凈距。
③敷設在鐵路和不便開挖的道路下面的管段應加設套管,套管兩端伸出鐵路路基或道路路邊不應小于1m;鐵路路基或道路路邊有排水溝時,應延伸出水溝溝邊1m。套管內的管段應盡量減少焊
縫。
④表列水平凈距:管線均自管壁、溝壁或防護設施的外沿或最外一根電纜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公路型時,自路肩邊緣算起;鐵路自軌外側算起。
⑤本表管道、電信電纜、電纜溝的垂直凈距,是指下面管道或管溝外頂與上面管道的管底或管溝基礎底之間的凈距;本表鐵路鋼軌和道路的垂直凈距,鐵路自軌底算至管頂;道路自路面結構層 底算至管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