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氣體報警器必須要經過國家相關權威部門的檢驗、認證,才可以投入生產,投放市場,根據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文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新舊版本比較說明》,在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進行型式認可標準轉換檢驗時,如果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無設計變更或僅針對新版標準與原標準不同的要求進行了設計變更,可以只進行新版標準新增的及與舊版標準不同的下列試驗項目的檢驗: 1.主要部(器)件檢查 2.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試驗 3.可燃氣體報警功能試驗 4.故障報警功能試驗 5.屏蔽功能試驗 6.自檢功能試驗 7.電源功能試驗 8.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9.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10.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11.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12.低溫(運行)試驗
可燃氣體報警器做過檢驗并且檢驗合格的,在國家公安部消防信息網上都可以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