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無小事,不管是工業(yè)場所的安全,還是小到餐飲小店的用氣安全,都不容忽視!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jù)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監(jiān)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yè)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yè)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tài)。
可燃氣體報警器安裝規(guī)范
根據(jù)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依據(jù)檢測氣體的密度及風向來確定氣體探測器的安裝位置,但應避免將探測器安裝在空氣流動過大的地方。 一般情況下,面積適中的室內空間,可依據(jù)保護半徑均勻布點,即探測器安裝在離釋放源距離7.5m以內或兩只探測器的水平距離在15m以內;面積過大或存在大量可通風部位的室內空間,應按室外情況布置探測器。探測器安裝在室外時,應布置在可燃氣體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探測器布置在可燃氣體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 檢測比空氣重的氣體時,探測器安裝高度應距地面0.3~0.6m;檢測比空氣輕的氣體時,探測器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2m。 說明:氣體密度大于0.97kg/m3(標準狀態(tài)下)即認為比空氣重,氣體密度小于0.97kg/m3(標準狀態(tài)下)即認為比空氣輕。所檢測的氣體密度參見上表。
防患于未然,安全無小事,望大家一定要重視起來! |